北京治疗白癜风最专业医院 https://auto.qingdaonews.com/content/2018-07/02/content_20140325.htm第一部分教职工救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学校教职工困难救助保障体系,贯彻学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关爱教职工,增强学校凝聚力和教职工团队精神,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在教职工个人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生病住院等致使经济困难时,依靠集体力量给予一定补充性的经济救助,以缓解教职工的燃眉之急。经工会研究决定,设立“教职工救助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救助基金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救急扶危原则;二、集体讨论表决原则;三、财务透明公开原则;四、账户收支平衡原则。
第二章基金救助范围、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三条救助范围
(一)本基金救助是已满试用期在学校任职满(1年及其1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出现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重大财产或人员损失、伤亡等。(详见附则注解)
(二)情况紧急或特殊的个案需要更多救助时,经学校领导批准,教职工救助基金可向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紧急个案募捐。
第四条取消资格
教职工(或其直系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基金救助资格;已经发放救助金的,予以全额追缴,并严格追究申请人责任:
(一)在申请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
(二)因自残、自杀行为或因违法犯罪行为申请基金救助的。
(三)已获得社保或商业保险相应赔付,或已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紧急支出情况已得到缓解的,不再重复享受教职工救助基金关爱救助。
(四)教职工未自愿参加基金正常捐助,或入职未满试用期以及在辞职、辞退期限间内申请基金救助的。
(五)经教代会全体代表集体讨论,且被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基金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次性救助基金发放:
教职工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意外伤残、伤亡(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一次性救助金额—元。救助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工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在—元的经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基金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资料
教职工申请救助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教职工关爱救助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疾病诊断书(医院出具)
4、处方、医疗费结算明细
5、病理/血液/影像报告
6、户口注销证明(重疾造成死亡)
7、结婚证(已婚)
8、亲属关系证明
(二)意外伤残
1、《教职工关爱救助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残疾鉴定报告
4、结婚证(已婚)
5、亲属关系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
(三)家庭重大变故
1、《教职工关爱救助基金申请表》
2、当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第七条救助评审
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及申请事实由工会进行严格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工会将依据申请事实及所需费用做好基金救助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需要提交教代会的,由教代会讨论表决,经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的,予以救助并确定拨款的方式(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否决的,暂不予以救助。
第八条基金管理
(一)教职工救助基金账户委托工会及财务处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托管责任。
(二)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不用于任何非互助关爱救助项目。
(三)基金每年定期清算一次,救助金额以基金总额为限,工会有权根据基金使用情况暂停支付(如无力支付时)及恢复支付(如恢复支付能力时)已确定的救助款项。
(四)基金账户每年度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账户收支明细。
第九条基金监督
教职工救助基金接受全体教职工共同监督。
第十条基金来源
(一)学校定期专款捐助或特殊个案捐助。学校每月定期捐助标准暂定为.00元(伍仟元整)。
(二)外部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
(一)直系亲属:本章程所称直系供养亲属指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重危疾病:参考国家保险行业协会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定义的25种疾病。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三)非因工伤意外伤亡: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或身故,且不属于工伤事故。
第十二条变更、修订和解释
工会对本管理办法进行变更、修订和解释,但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部分教职工日常关爱慰问
以人为本,关心关爱教职工及其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消除教职工后顾之忧,增强教职工满意度,促进分院健康、和谐发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教职工:编制内教职工及长期外聘职工;家属:教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条职责
工会是教职工关爱慰问工作的主要负责任部门
1、负责承担教职工关爱慰问工作的全面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2、负责教职工关爱慰问工作所需资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三条资金来源
教职工关爱救助基金
第四条管理办法
(一)病故丧葬,慰问到家。
1、教职工本人因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含自然死亡)的,工会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到场慰问,代表分院献一个花圈(费用在元以内),给予慰问金,标准元/人。
2、教职工本人因公造成死亡的,工会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到场慰问,代表分院献一个花圈(费用在元以内),给予慰问金,标准:0元/人
3、教职工家属因病、意外事故去世的,工会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到场慰问,代表分院献一个花圈(费用在元以内),给予慰问金,标准元/人。
(二)其他日常慰问
1、教职工生日慰问:教职工生日当月工会代表分院表达慰问,慰问标准:元/人,慰问形式待定。
2、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生病住院慰问:由工医院进行慰问。慰问标准:教职工元/人;家属元/人。如遇重症病患,工会负责报告分院,根据患病情况,慰问标准另行规定。
3、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生小孩慰问:由工会领导负责到场慰问,慰问标准:元。
4、教职工因公负伤慰问:工会负责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工会或院领导负责到院进行慰问。工会应负责安抚教职工家属情绪,主动协助教职工家属,配合人事处办理教职工的各项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手续。
本方案经院务会讨论批准,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文实施。
本方案解释权归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