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0月3日,原告因孕足月入住被告处待产。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各项相关检查,认为适合经阴道分娩(原告要求剖宫产,医院未采纳原告意见),原告于10月4日16时45分顺产下一男婴。产后,原告阴道持续流血。后经被告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酸中毒等症,为保全原告生命,最后被告为原告行全子宫切除术。年10月6日,为进一步治疗,原告被转入中国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告于10月11医院继续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已形成血栓。年11月9日,原告出院回家休养。
原告(王某某)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0月3日,原告因孕足月入住被告处待产。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各项相关检查,原告于10月4日16时45分正常产下一男婴。产后,原告阴道持续流血。后经被告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症,为保全原告生命,最后被告为原告行全子宫切除术。年10月6日,为进一步治疗,原告被转入中国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告于10月11医院继续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已形成血栓。年11月9日,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在孕产及产后大出血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是否适合自然生产没有进行告知,没有接受原告要求行剖宫产,发现原告产后阴道持续流血,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丧失最佳的治疗时机,致使原告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并以其丧失子宫为代价方才保住生命,这些给原告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地伤害和隐患。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孕产以及产后大出血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身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因本次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提出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本案赔偿,我院同意按照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进行赔偿,因根据鉴定结论,因果关系在31%-50%之间,我医院同意按照折中的标准,即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对出院后的护理费应该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乘以鉴定结论的护理期限60天进行计算。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意见意见: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宫腔填塞不确切,动脉结扎不到位,手术处置延迟,手术时间过长等过错,与产后大出血控制不及时,DIC的发生及难免子宫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因素与患者自身因素(子宫收缩乏力)二者在损害后果发生中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参与度介于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之间(31%-50%)。2.被鉴定人王某某全子宫切除术后构成伤残等级七级。3.被鉴定人王某某子宫切除术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4.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栓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经鉴定,医疗损害因素与患者自身因素二者在损害后果发生中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参与度介于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之间(31%-50%),故被告医院应承担40%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61元。
笔者提醒
1.医院都不愿给孕妇剖宫产?
(1)国家建立了考核标准。
据统计,我国剖宫产率上世纪八十年代为5%,90年代也不超过10%,而在年就已经高达36%~58%。而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剖宫产的安全界限为15%,中国超过了很多。因此,国家卫健委在《~年的中国妇女儿童开展纲要实施方案》中将“提高自然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医院的考核范围内。若医院的医生随便允许孕妇进行剖宫产,那么就很难完成目标,医院的考核标准,这个风险其实是很多医生都不敢轻易透露的。
(2)医疗上不支持无指征剖宫产。
根据《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剖宫产手术指征是指不能经阴道分娩或不宜经阴道分娩的病理或生理状态。存在以下情况时才有剖宫产适应症:胎儿窘迫、头盆不称、瘢痕子宫、胎位异常、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双胎或多胎妊娠、脐带脱垂、胎盘早剥、孕妇存在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如合并心脏病等不能承受阴道分娩者、妊娠巨大儿者、产道畸形、外阴疾病、生殖道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妊娠合并肿瘤等。而对于孕妇要求的剖宫产,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将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定义为足月单胎、无医学指征因孕妇要求而实行的剖宫产。a.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b.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c.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d.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因此医院不予剖宫产存在过错,但鉴定机构没有采纳该意见。
2.医院应该在是否能剖宫产的问题上做充分说明取得理解。
林律师接触到的大部分跟分娩有关的医疗纠纷,医院坚持选择顺产分娩方式存在异议,并且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他们认为如果采用剖宫产或及时采用剖宫产,臂丛神经损伤等产伤、新生儿脑出血、新生儿窒息等情况就不会发生。因此,充分对顺产方式的选择进行说明,取得理解,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剖宫产的危害有哪些?
由于剖宫产的分娩方式,容易对产妇造成伤害,具体如下:(1)麻醉的伤害。剖宫产手术大多会采用半麻醉(脊椎麻醉和硬膜外麻醉)的方式,除非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才会采用全麻,而麻醉就可能引起一些副作用,如头晕头疼、恶心呕吐等,还可能对血液循环造成影响,从而出现血氧量不足等情况。(2)手术过程中的伤害。由于剖腹产是直接剖开产妇的肚皮进入子宫将胎儿取出,这就很考验医生的医术和手术的环境,若是在整个过程中,出现一一些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出现感染,危及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失血量和手术中出现的意外情况都比顺产要高很多。(3)术后的伤害。由于剖腹产不属于自然分娩的方式,那么恢复速度比顺产将要慢很多,如顺产在第一天就能自由地下床,给孩子喂奶,而剖宫产在第二天需要在家人搀扶下,才可能下床走动。此外,剖腹产会在腹部及子宫上留下伤口和疤痕,若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好,就容易形成疤痕子宫,且再次妊娠的时候,就有子宫破裂的危险,早产、流产的几率会相应增加。(4)对宝宝,由于胎儿在剖腹产的时候,没有借助宫缩的力量,从妈妈的产道中挤出来,而是直接从子宫里被医生抱出来的,因此,会对宝宝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如下。a.伤害身体灵敏度。由于宝宝身体的各个部位都没有受到弯曲又狭窄的产道挤压,因此他身体的触感及灵敏度可能会比顺产要低一些。b.呼吸系统受影响。由于宝宝的头部、肺部等没有受到妈妈产道的挤压,没有在大气压的作用下呼吸,就容易导致羊水吸入,并发生肺部方面的呼吸系统问题。据统计剖腹产的宝宝患吸入性肺炎的概率要比顺产的宝宝要大得多。c.免疫系统。由于宝宝没有瓜熟蒂落和受到产道的挤压,身体各组织和器官也就没有得到充分锻炼,导致免疫能力没有顺产的宝宝强,且有研究表明,中国适龄女性的产道内有27种微生物,将对宝宝的系统发育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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