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脑脓肿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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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脑出血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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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于年4月25日9时许在家洗衣服时突感头痛不适,家人将原告送至被告x市第x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右侧基底节——外囊区脑出血(约15mL);2、高血压;3、支气管炎。住院后完善各项检查,年4月29日11时CT复查原告脑出血量稍有增多约18m1。

主治医生马某为了手术高额提成,篡改脑出血量为30m1,要求家属同意进行手术治疗。家属无奈接受手术治疗方案,于当日下午13时实施颅骨钻孔引流手术,手术引流过程中医生未遵守操作规程,致原告术后左侧肢体肌力为0(俗称偏瘫)。

至年5月24日出院时仍无明显好转,遵医嘱于同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在康复科住院28天出院,年2月20日至年3月9日第二次到康复科治疗18天,偏瘫仍未明显好转。

x市残联鉴定为肢体二级伤残,原告至今常出现意识不清、健忘,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专人协助护理,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2月20日经被告康复科MR放射性影像复查,复查结果发现原告头部右侧基底节外囊脑软化灶伴胶质增生,局限性脑萎缩,右侧眶内侧壁凹陷的严重损伤。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没有达到国际公认的脑出血量30m1以上的手术指征标准才能实施手术,为了赚取医疗费用,对脑出血量只有18ml的原告,滥施手术治疗方案,且手术过程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告从轻微脑出血变成现在的偏瘫、脑萎缩的伤害后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为失败的手术承担侵权过错责任。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原告请求判处。

三、医方观点

本案中被告并未侵权也没有过错,对原告的手术是依据教科书指导进行的;x二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开庭前提起了重新鉴定申请;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长期护理费也没有相关依据,鉴定费因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有多少个兄弟姐妹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是按照%来计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年5月30日由x市x区卫健局委托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x市第x医院的过错为同等至主要原因;患者*x评定为七级伤残。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x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未坚持用药治疗及监测,导致本次突发脑出血2小时后入住x市第x医院治疗。x市第x医院在其入院第四天行钻孔引流术,致其左侧肢体肌力较前下降至0级,其病情加重系多因素所致,包括病情进展中的脑水肿,不排除手术穿刺误伤脑组织及可能的继发性脑血管痉挛。

七、庭审意见

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依法对原告*x的诊疗后果与被告x市第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合法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结合本案原告自身的病史、个体差异以及诊疗过程中的风险等因素,参照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对涉案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酌定按原告、被告4:6比例分担为宜。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法院判决,原告*x的损失合计.26元,由被告x市第x医院赔偿.3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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