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本市的一套平房原来是姥姥、姥爷名下,二老都去世了,二老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我母亲和我舅舅,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据我所知,这套房屋一直都没过户,现在房屋所在地段正在拆迁。最近,我听说舅舅自己办理了拆迁手续,取得多万元。我们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您讲,您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这就需要明确您母亲的监护人。残疾证记载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近亲属。如果您母亲的残疾证不在您处,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究竟您母亲的监护人是何人,以及如何成为监护人。
其次,再根据您讲,舅舅独自办理拆迁手续,但是实践中如果老人去世后,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拆迁人需要各继承人提供有关公证手续,否则任何一个子女无法单独办理拆迁手续,这就存在你舅舅是你母亲监护人的可能性;
再次,假设你舅舅是你母亲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实施了侵害您母亲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成为你母亲监护人。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中有残疾人的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也就是说,该余万元中你母亲原本应得一半。
最后,您陈述的事实中已知条件尚不充分,请您进一步提供线索,以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松达
来源:华龙网-天津北方网
延伸案例
老人去世前将全部遗产留给现任老伴,精神残疾的前妻之子将其他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自己对父亲遗产的份额,记者近日获悉,残疾儿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
李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小李患有小脑萎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年,李老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小李归女方抚养。后来李老先生与白女士再婚。8年,李老先生自书一份遗嘱,将自己唯一的房产留给妻子白女士继承。
今年李老先生去世后,其前妻作为残疾儿子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起诉白女士,要求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
但庭审中,白女士认为老伴生前有遗嘱,所以不适用法定继承。8年,她和老伴就向小李出示过遗嘱,小李也仔细看过,没提出异议。而小李已做过多份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作为李老先生之子,患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而李老先生在遗嘱中未给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法院处理遗产时,应为小李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遗嘱继承。具体分配的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终酌情判定房屋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付小李房屋折价款20万元。庭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海淀法院法官刘艳、舒怡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残疾人小李的生活。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般来说是按照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者:邹斌
来源:邹斌律师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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